北檢講話人黃謀信:「本署隨即已依劃定分他案管理台北網頁設計本案的分案「案由」,和案件的內容,和偵辦的進度,則因為觸及偵察不公然,本署在此均沒法對外申明。」

調查局本來認定,張顯耀觸犯刑法的「違反對外事務委任罪」,昨天前往專辦外患罪的高檢署報請指揮,卻被打回票,因此變更罪名,只以一般洩密罪偵辦,全案回歸地檢署,上午兩名查詢拜訪官到北檢開會,一旦檢方立案,下一步就可以約談張顯耀。

查詢拜訪局國安處副主任楊秋香:「(已完成份案了嗎?)。」

其實查詢拜訪局週四才找高檢,週五卻改找北檢,緣由就在於張顯耀涉案輕重差別,外患罪專屬高檢署,一般洩密罪由地檢署偵辦,查詢拜訪局本來認定張顯耀處理兩岸事務,涉嫌洩漏我方10件機密,觸犯刑法「違背對外事務委任罪」,最高可處無期徒刑,但因為法條明令「外國政府」,以憲法角度而言,不合用對中國的事務關鍵字廣告不過,有律師指出,查詢拜訪局此次處理張顯耀案,思慮不敷周全。

希望低調但仍被媒體堵到,調查局國安處副主任陳秋香和另外一名女查詢拜訪官周逸萍,上午前往北檢秘會,報請批示偵辦張顯耀,只要檢方立案便可能祭出境管、搜索約談。

律師張立業:「國防法有劃定所謂的國防秘密,它的界說是比力普遍的,因為它首要的立法意圖關鍵字廣告是要保障國度平安,所以它所劃定的不只是戎機,甚至政治秘要或經貿機密,只要會影響到國度平安,跟國家安全有關的,都是國防法所定義的國防機密。」

換句話說鹽燈對中國是務還是可用外患罪偵辦,只要涉嫌外洩的陸委會文件鑑定後,認定為秘要,張顯耀就觸犯了「洩漏交付國防隱秘罪」,可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,查詢拜訪局第一時間急著找高檢署,卻因為疑似用錯法條被打回票關鍵字廣告自行將案件降級,下次拔刀出鞘前,應當多想一想。(民視新聞 綜合報導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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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下文章來自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定調-外患-失策-張顯耀案改-洩密罪-偵-060536156.html白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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